國立台灣美術館2015數位藝術策展案徵件
首次展演日期:
2014-04-20
結束展演日期:
2014-06-30
詳細時間說明:
數位藝術策展案自2014年4月20日至6月30日24時止,採線上報名。
活動地點:
國立台灣美術館
活動地址:
台中市西區五權西路一段2號
為鼓勵台灣優秀策展人(策展團隊)追求突破與創新,並深化策展人才培育、促進台灣數位藝術發展。數位藝術策展案自2014年4月20日至6月30日24時止,採線上報名。請至「台灣數位藝術知識與創作流通平台」網站(http://www.digiarts.org.tw/)進行線上報名程序。
一、宗旨
(一)積極引介不同型態、多面向之數位藝術展演及活動。
(二)鼓勵台灣優秀策展人(策展團隊)追求突破與創新。
(三)深化策展人才培育、促進台灣數位藝術發展。
(四)接軌國際數位藝術領域。
二、主辦單位
國立台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三、申請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或團體(團體以個人為代表)。
四、徵選名額
2015年徵選策展案4案。
五、策展場地及預定展出日期
(一)策展場地:
本館數位藝術方舟,場地規格及平面圖請至本館網站下載。
(二)預定展出日期:
1. 預計展出時間由本館依展覽空間和性質,協調安排於2015年度檔期展出,每檔展期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最遲不超過2016年3月開始展出,本館得因展檔安排需要調整之。
2. 獲選者(團隊)須依本館排定之時間規劃展覽展出。若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應於展出前三個月告知本館。未能遵守者,本館得取消其展出資格,追繳本館已支付之相關費用,且二年內不得申請本數位藝術策展案。
六、展覽經費
(一)國內展覽經費以35萬元額度內辦理(由審查委員依提案內容決定展覽經費);國際展覽(國外作品佔總展出作品之40%以上)經費以新台幣60萬元額度內辦理(由審查委員依提案內容及執行需求決定展覽經費)。
(二)展覽經費項目包括自展覽籌備、取件、佈展、展場維護至卸展、展場復原、作品返運等所有展覽相關費用,如:策展費、文宣費、展場裝置相關費用、藝術家費、運輸保險費等(詳細說明見附件表三及展覽經費預算明細說明)。
(三)本館將依計畫內容及預算規劃表支付策展人(策展團隊)策展費(本館依規定代扣繳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費)。
(四)若展覽經費超出預算,策展人(團隊)應自行籌措,並獲得本館認可後始得施行。
(五)本展相關展覽經費執行事宜,由本館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七、申請及結果公告時間
(一) 申請時間:自2014年4月20日至6月30日24時止,一律採線上報名。請至「台灣數位藝術知識與創作流通平台」網站(http://www.digiarts.org.tw/)進行線上報名程序。資料缺件、逾時或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
(二)結果公告:預定於2014年8月31日前於本館網站公告評選結果。
*以上時間如有更動於國立台灣美術館網站公告。
八、申請方式
(一)請至「台灣數位藝術知識與創作流通平台」網站(http://www.digiarts.org.tw)登錄成為會員,並進行線上報名程序。線上報名流程及注意事項請參閱【附錄一】,請於6月30日24時前完成線上報名申請,如有操作上的問題,請電洽本館承辦人員。
(二)請依網頁指示步驟填寫報名資料及上傳相關文件。
(三)填寫個人資料同意書及切結書(如【附錄三】及【附錄四】):請於線上報名系統下載及列印。
(四)將上述(二)、(三)之資料列印一份親筆簽名或蓋章,於7月2日前(含7月2日)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至本館(40359台中市西區五權西路一段二號 國立台灣美術館),自國內寄件者以郵戳為憑,自國外寄件者以寄達日為準,資料缺件、逾時或與規定不符者恕不受理。
九、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初審:由本館遴聘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審查,通過者由本館通知進行複審。
(二)複審:入圍複審者,須親至本館進行簡報,說明計畫內容、計畫執行方式及預算運用等,未出席者視同放棄簡報權利。因故無法親自出席者,得於複審前三日向本館提出網路簡報申請,並配合本館進行網路連線測試。若未能於期限內提出網路簡報申請,視同放棄簡報權利。複審將擇優選出正取4案,備取1案。
(三)審查標準:
1. 策展計畫須以數位藝術相關議題為主。
2. 展出形式須針對數位藝術方舟空間進行規劃。
3. 展出作品創作內容、媒材不拘;原創新作品比例須佔展出作品總數至少50%以上。
(原創新作係指2014年6月30日前未在台灣公開發表之作品)
4. 計畫內容、期程、預期成果,就其品質及經費需求,評估其適切性及可執行性。
(四)策展計畫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得予以從缺。
(五)本館及本案評選委員得基於獲選案件之可執行性及展覽經費之合理性提供修正建議。
十、注意事項
(一)本公開徵選所蒐集個人資料,僅針對本館規劃之數位藝術相關展覽、活動、「數位藝術策展案」徵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用途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二)評定入選之策展計畫,本館擁有首次展出之權利。
(三)業已發表之展覽,視同不符申請資格,亦不得以類似計畫理念或變更計畫名稱向本館提出申請。
(四)同一申請案不得向其他單位重複申請補助;該計畫若同時進行申請或獲得其他公私立單位補助,須於申請文件中述明。
(五)入選之策展計畫於本館展出期間,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於本館所指定場所外的其他地點,進行任何形態之展示。
(六)獲選者須與本館簽訂契約書(內容請參閱【附錄五】),雙方之權利義務悉依契約書辦理。獲選者與本館之權利義務,於徵件簡章未列入者,由本館於契約書內明訂。
(七)送件資料不予退還,請自行備份留存。
(八)凡送件者於徵件表簽名蓋章後,即視為同意並遵循本簡章各項規定。
(九)如有未盡事宜,本館得修訂本簡章後公佈之。
十一、展出規範與權責
(一)徵選結果公佈後二個月內,策展人(團隊)須取得作品參展同意書,方得與本館簽訂策展契約書,有關雙方之權利義務悉依契約書辦理。若議約不成,本館將有權擇優遞補之。
(二)雙方權利義務事項:
1. 策展人之權責:
(1) 策展規劃,辦理藝術家邀展聯繫暨作品選件。
(2) 協助展務協調與溝通。
(3) 展場規劃,應遵守本館展出空間之相關規定,以不破壞展場現有裝置為規劃要件。
(4) 策展人需在開展前三個月提供參展作品清單、運輸及保險清單;前二個月提交完整之策展論述(中文3000字內)及展覽主說明文(中文1000字內)、並取得所有參展藝術家之創作自述、高解析畫質之參展作品圖檔3至5張(72dpi-150dpi)、藝術家最新簡歷、藝術家參展及著作權授權書;前一個半月提供作品配置規畫與空間施作圖,以及影音設備需求清單;前二週提供作品裝置之所有技術與維護之操作手冊。
(5) 到館協助辦理佈、卸展事宜。
(6) 配合本館辦理展覽相關活動。
(7) 展出期間遇作品故障或損壞等狀況,須協調藝術家於三日內到館修復完畢。
(8) 為研究及教育推廣所需,策展人所提供之作品文字資料與圖像,本館得無償使用於相關出版品及網頁。
2. 本館協助執行事項:
(1) 本展相關展覽經費執行事宜,由本館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2) 展覽相關文宣品(請柬、海報、說明書、廣告稿)之設計與印製,惟相關經費由本展之展覽經費支付。
(3) 開幕活動與記者會之安排,以及協助相關推廣活動之策辦。
(4) 展出作品之維護,並協助辦理展出作品運輸保險事宜。
(5) 由本館視實際情況及現有設備資源,支援展場設計、佈卸展及技術協力。
3. 上列權利義務之正式條文,以展覽契約所載內容為準則。
(三)凡送件者於徵件表簽名蓋章後,即視為同意並遵循本簡章各項規定。
(四)如有未盡事宜,本館得修訂本簡章後公佈之。
十二、其他事項
2015年度展覽經費視立法院預算審定結果調整之。
活動聯絡電話: 04-23723552分機711 活動聯絡人: 國立台灣美術館 展覽組 江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