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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評論備忘錄--給劇評家的職業準則 作者:耿一偉

Author: YLC, 2013年05月13日 17時15分

國際劇評人協會秘書長Michel Vais受邀擔任2013年第11屆台新藝術獎決審委員,在大獎揭曉後的次日 (5月12日),台新藝術基金會在台北當代藝術館舉辦最後一場決審講座,由Michel Vais主講「劇場評論的準則--從職業道德和工作原則談起」,同時邀請國際劇評人協會台灣分會秘書長耿一偉、國家文藝基金會表演藝術評論台台長紀慧玲與Michel Vais對話並分享台灣劇評環境。講座內容及提問相當精采,當日重點內容將由PAR表演藝術雜誌紀錄刊載,在此先轉載由耿一偉所撰,「未來評論備忘錄--給劇評家的職業準則」,此文曾發表於PAR表演藝術雜誌2009年12月號,2010年4月轉載於國藝會藝評台上,講座當日此文亦發給出席者參考。在此再度轉載,讓更多人得以閱覽,並期待PAR表演藝術雜誌對於當日更多對話內容的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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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評論備忘錄--給劇評家的職業準則

作者:耿一偉

2009年八月,隸屬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國際劇評人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heatre Critics,簡稱IATC)的執委會,於捷克皮爾森(Pilsen)開年會時,通過了劇評人職業準則(Code of Practice)的草案。這是國際劇評人協會自1956年成立以來,總會第一次試圖替劇評人的工作倫理定下方向。這項草案目前已寄給全球各分會代表參考,並將在明年(2010)六月底於亞美尼亞首都Yerevan舉辦的第25屆國際大會上(兩年一度),提交給大會通過。

早在總會的這份草案出現之前,加拿大分會(CATC)就曾自訂過一份倫理準則(Code of Practice)給旗下會員參考。在短短的六條摘要中,已經點出劇評工作應注意的一些規範,重點包括:事前做好準備功課、詳讀節目表或劇本、留意整體藝術表現而非只有導演與演員、評論應建立對演出的具體觀察上、為正反意見作平衡報導、不聽信二手傳播、不濫用職權、保持低調等。這份準則已用非常精要的方式,點出劇評人在寫作的前後,應該留意的事項,提醒我們劇評對演出的影響與背後隱藏的利害關係。

不過國際劇評人協會所擬的草案,還透露更多訊息,除了反映當代劇場藝術的多元化現象之外,還有二十世紀下半人文藝術學科的最新發展,對戲劇評論觀念的影響。所以我們先將這份職業準則,完整翻譯如下:

1.劇評人應該尊重在藝術上與知性上的表現自由,要體認到他們自己也還在探索劇場藝術的可能性。
2.劇評人的行為,應該在把劇場藝術的整體利益擺第一位的基礎上進行。
3.劇評人應該體認到,他們自己的想像經驗與知識經常是有限的,而且對新的想法、形式與實踐都應保持歡迎的態度。
4.劇評人應該真實地表達他們的意見,但同時也要對藝術家的個人尊嚴給予尊重。
5.劇評人應該要盡量開放,而且(適當地)顯露他們自己的預設立場---不論是藝術上或個人上---也是構成他們評論的一部分。
6.劇評人應該將刺激公眾討論,作為他們評論發表的目標之一。
7.劇評人在看演出時,應該讓自己保持在最佳的生理與心理狀態,整場演出的注意力都要保持集中。
8.劇評人在形容、分析與評價演出時,應該儘量精確與重視細節,並用具體的觀察例子來支撐他們的論斷。
9.劇評人應該盡最大努力去避免任何外在壓力或控制,包括個人偏好與任何財物上的誘惑。
10.劇評人應盡最大努力去避免那些有可能被認為個人有涉入,或是在他處擔任該演出的評審,以至於牽涉到利益衝突,無法作出客觀評論的演出。
11.劇評人不應該做任何有破壞他們專業性、個人獨立性或劇場藝術整體性的事。

以上11條職業準則,雖然沒有更多執行細節,只能作劇評家在寫作時,提醒自己的良心條款。但這些內容背後呈現了三個傾向,反映出當代劇場與劇評的時代條件,值得我們多多玩味。首先是觀賞詮釋的開放性,從二十世紀六零年代後,經過結構主義、詮釋學與解構主義的發展,人文藝術學科都已經有一個共識,藝術判斷不可能有絕對的客觀性,我們都受到文化/歷史/身分的侷限,唯一能做的,是表明自己的出發點,盡可能提出說服的理由,保持樂於傾聽與對話的態度,其目的應該是引發討論,讓讀者的品味在正反意見的交流中有所成長;第二,當代劇場如同當代藝術,許多作品都是在對先前典範作革命性的嘗試,這也相對要求一種新的觀看眼光來對待這些新作,而劇評人身為專業觀眾,應該替一般觀眾指出如何調整出適當的看的方法,而不是只用樸素經驗論斷好不好看;第三,戲劇製作的成本越來越高,劇評的影響力也越來越大,因為這牽涉到票房與贊助,劇評家應該堅守職業倫理,別讓觀眾成利益交換的犧牲品。

這份職業準則的草稿,於2009年10月中旬,由總會秘書長Michel Vais透過電子郵件寄給各國分會代表,受到熱烈的回應。不過,也不是沒有異議,而這個聲音來自劇場活動最發達的英國。英國分會的理事長Charles Spencer於11月2號於《每日電訊報》(Daily Telegraph)發表的專欄文章中,提出他對此事的批評,認為這份職業準則太過軟弱,讓劇評家無法替觀眾把關。其實這種想法的出現,反映了各國劇場文化發達程度的差異,以及劇評兩個主要功能之間的衝突---那就是消費指南與藝術導覽。

在莎士比亞的故鄉,英國蓬勃的戲劇演出,讓劇評家可以站在捍衛消費者權益的立場出發,但其前提是必須有成熟的消費市場出現,這種強勢態度才有可能發揮效果。在其他國家或是巴黎、紐約等大都會之外的城市,劇場演出其實需要更多的呵護,才能找到足夠的觀眾。面對深受大眾歡迎的說故事媒體(如電影、漫畫)、現場演出(如演唱會、球賽)及參與式活動(如電玩)的競爭,東西方的戲劇表演,都已經沒有二十世紀前的歷史優勢,可以獨占觀眾了。因此,不論在任何地方,劇評家的工作,都應該是拉近觀眾與劇場的距離,教他們如何親近這門藝術,而不是遠離它。

許多劇評都將閱讀對象,設定成演出團隊,但真的會虛心接受劇評指導他該如何導戲或演戲的人,有如鳳毛麟角。在紐約時報寫劇評專欄長達十三年(1980-1993)的知名美國評論Frank Rich曾表示,他劇評的最大宗讀者與熱烈迴響的,都是那些不住在紐約或是沒有錢看戲的人。劇場作為現場演出,即使同一齣戲,每一場的表演品質與觀眾反應會不一樣,而劇評的珍貴之處,就是把這不可複製的一次性,透過文字拯救出來,將演出背後所蘊含的時代意義,獻給未來的劇場藝術愛好者。

如果都沒有人想看戲了,誰要看劇評呢?


本文轉載自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藝評台:http://artcriticism.ncafroc.org.tw/demo.php?ItemType=browse&no=49

Code of Practice by IATC:http://www.aict-iatc.org/documents/Code%20of%20Practi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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