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的機制必然無法有效的對話─談2019十貳劇場年度製作《十二》
Author: Daphne Lai, 2019年10月05日 13時56分
評論的展演: 2019十貳劇場年度製作《十二》
十貳劇場年度製作《十二》假設了一個故事情節:「公園裡爆發了了震驚全社會的隨機殺人事件,十二名被指派的陪審員齊聚一堂,決定該事件是否判處死刑。
在激烈的探討過程中,沒有人知道接下來的風向,心的判準在同一張會議桌上瞬息萬變。同時,窗外的雨下個不停,冷氣溫度怎麼調都不對,席間一位老先生的病一直沒好,眾人都在等待一個結局。」(摘自節目說明)
這個陪審團的遊戲規則是要求陪審團十二位成員就一名造成四死二十一傷的無差別殺人犯討論是否存在減刑理由,從而對該犯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作為一致決定。在十二位陪審員長達兩個小時的討論過程中,所有人圍繞的討論始終是給予該殺人犯死刑與否,而其判斷點著重於死刑存廢的應當性,不論是從加害者角度實施的實驗還是從被害者家屬觀點投射的同理心都是從此一立場出發,在同意/反對/同意的比例拉鋸中呈現出社會輿論中對於死刑存廢議題普遍存在的不同觀點;此外,討論過程中間或提及各個陪審員的背景故事,期以支持不同的主張偏向,甚至是事不關己的源由。
陪審團制度各地不同,但與台灣參審制不同的是,英美法系下的陪審團制度主要是用以認定事實,亦即在既定的規則及事證下判斷被告行為是否已經構成特定犯罪行為的事實認定,而法律論述與量刑則是法官職責。然而,在這個陪審團的所有討論中幾乎看不到關於犯罪事實存在與否的討論,從而對話中可以發現所有陪審團對於被告在公園實施無差別殺人行為並造成四死二十一傷的事實並未存在歧見,對於專家證人(醫生)的證詞的討論也非著重於被告是否確實存在無行為能力的狀態;雖然第八位陪審員提及不排除無行為能力狀態存在的可能性,但沒有任何一位陪審員意識到無行為能力狀態的存在是否會影響對該個案有罪與否的認定,而是通案地討論死刑存廢的意涵。
死刑存廢議題的討論存在已久,不論從刑罰的報復意義、教育懲戒意義、乃至社會契約論都各有主張;每一種立場都有其道理存在,因此迄今仍無定論。死刑存廢與否的議題事實上屬於法律或政策面的討論,各有其擁躉沒有必然的答案。然而,陪審團制度的存在目的在認定犯罪事實的存在與否,而非如立法議會般就確立法規政策;本劇中將死刑存廢的討論微縮到陪審團討論的個案中,甚至為此一議題的討論加諸外在條件限制,整個過程中完全無法得知陪審團審議個案的案件事實爭點,而關於死刑存廢與否的討論又未完全呈現各種觀點,而是忠實呈現台灣目前社會輿論的普遍現象-偏執的各說各話乃至羞辱攻擊等,最終編劇給了一個開放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