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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哈姆雷特》中「故意殺人」與「錯殺行為」於現行刑法之適法性

Author: 張鈺琪, 2021年05月27日 11時17分

論《哈姆雷特》中「故意殺人」與「錯殺行為」於現行刑法之適法性

國立臺灣大學表演藝術跨領域職碩二

張鈺琪 10875407

  莎士比亞誕生於文藝復興時期末期,係首將文藝復興時期之核心價值觀融入劇場的藝術家之一,所著《哈姆雷特》,位列世界名著之林,係英國戲劇中被引述數次最多的戲劇之一。而文藝復興運動絕對性地擺脫了中世紀歐洲人的限制性思想。

  《哈姆雷特》乃借鑑丹麥八世紀的歷史,以反映16世紀末與17世紀初期顛倒混亂的英國社會之具體寫照,反應了人文主義理想與英國黑暗封建現實間的矛盾,揭露英國封建貴族地主階段與新興資產階級間,為了權力而進行的殊死較量,批判了王權與封建邪惡勢力的罪惡行徑。自劇中哈姆雷特與克勞迪斯間的鬥爭觀之自明,不外乎說明了新興資產階級文人主義者與反動的封建王權代表間的鬥爭。從而,文藝復興運動使歐洲始進入「人」的覺醒時代。

  本劇作為一個王子復仇的故事。一個以哈姆雷特之父被謀殺篡位為主線的復仇故事,輔以勒替斯為哈姆雷特無意殺死的父親普隆涅斯復仇,及挪威王子福丁勒拉斯為其在戰場上比武喪生的父親復仇二條副線,交互發展出扣人心弦的復仇故事。劇中哈姆雷特的遭遇導引了一連串事件的發生,從接獲其父死訊,目睹喪夫之母改嫁叔父,繼而王位被奪,鬼魂昭示毒藥害亡,裝瘋賣傻,貶抑女性,到毒酒毒劍,最終身亡。僅管故事精彩,內容扣人心弦,然其背後的因素雖其情可憫,惟最終哈姆雷特仍由被害者的角色轉換為加害者的角色,反觀現行刑法之規範,是否合其適法性?

  蓋《哈母雷特》所涉法律關係甚多,礙於篇章之故,本文僅就劇中「殺人故意」之「殺人罪」與「錯殺行為」之「過失致死罪」說明之。

一、就劇中「主觀殺人故意行為」觀之

  就現行刑法觀之,殺人罪之保護客體乃被害人之生命法益,於生命之意義上,無人能剝奪他人之生存權利。故刑法第271殺人罪之規範曰:「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從而,殺人罪之用刑之深,概為重大法益之保障也。

 1.殺人故意

  如前所述,我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殺人」,條文共三項,其一,是殺人罪,其犯罪構成要件只有「殺人」二字,不問方法,只要將人殺死,犯罪即成立。其二,乃殺人未遂的犯罪,亦即已著手殺人,但沒有殺死。仍要論以殺人罪,但可減輕其刑。其三、是預備殺人,亦即準備將人殺害,但未達著手殺人階段,即遭查獲。此犯罪,原則上均係故意犯,至於過失犯,仍須我國《刑法》有特別規定,才處罰之。

  首觀劇中,年輕的丹麥王子哈姆雷特於威登堡大學讀書時,突然接獲父王死訊,趕回王宮又目睹喪夫不久的母親改嫁叔父克勞迪斯,從而克勞迪斯攫取了本應屬於哈姆雷特的王位。嗣哈姆雷特得到父王鬼魂的昭示:他是被兄弟克勞迪斯用毒藥害死的。而最後哈姆雷特將毒劍刺入克勞迪斯胸膛,實踐了為父報仇的諾言。

  就「克勞迪斯殺死丹麥王」,以及「哈姆雷特殺死克勞迪斯」的行為觀之,主觀上二者皆具有殺人故意,且具違法性,客觀上也發生了死亡的結果,沒有阻卻違法事由,又殺人與死亡間具有因果關係。從而,克勞迪斯與哈姆雷特皆該當刑法271殺人罪之規範。

 2.教唆殺人行為

  複觀克勞迪斯察覺侄兒哈姆雷特的企圖,便決定借英王之手除之而後快。又在克勞迪斯的指使下,勒替斯準備了毒劍,欲用於比劍時刺殺哈姆雷特。

  蓋「敎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敎唆犯」,又「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教唆之罪處罰之」於刑法第29條曉有明文。本劇中,克勞迪斯欲借英王之手將哈姆雷特除之;又指使勒替斯以毒劍刺殺哈姆雷特,顯有「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之事實。雖哈姆雷特先於中途用計逃脫,未死於英王之手,但其後仍不幸被毒劍刺傷。然克勞迪斯仍然符合該條項教唆犯之規範,先後該當教唆殺人未遂罪及教唆殺人罪二罪從重論處,而以殺人罪論之。

二、就劇中「錯殺行為」觀之

  是故意殺人?抑或過失殺人?

  我國《刑法》第13條之立法意旨,其第一項謂:「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係直接故意;第二項曰:「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則為間接故意。蓋因過失者,乃行為人對於其所實施之行止應注意,且能注意,卻因疏於注意,致發生犯罪事實結果,須負刑法上之責任。即因不注意致欠缺認識之心理狀態,亦即不法結果之發生,須導因於行為人之過失行為,且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

  綜觀我國《刑法》條文中,其實並無「錯殺」之罪名,故此非法律名詞。殺人行為真的不是故意?然而,人死了總得究責,故得以刑法第276條第一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之「過失致死罪」相繩。按「行為人」供稱「錯殺」二字,即已承認自己殺人的事實,惟「死亡者非殺人當時之本意」。

  劇中哈姆雷特為了不讓叔父起疑,決定裝瘋賣傻,但也讓深愛他的莪菲麗亞傷心欲絕。然而,當哈姆雷特與母親攤牌,與其談論父王遭暗殺及她和叔父間的亂倫關係時,莪菲麗亞之父普隆涅斯正奉新王之命,躲在簾幕後方竊聽皇后與哈姆雷特談話。談話中哈姆雷特發現有人躲在簾幕後方,誤以為是叔父克勞迪斯,而刺死之,不料竟「錯殺」莪菲麗亞之父普隆涅斯。

  觀之「錯殺」莪菲麗亞父親之行為,哈姆雷特於主觀上即具有殺人的故意,只是發生了「死亡者非殺人當時之本意」。易言之,哈姆雷特當時欲殺者乃其叔父克勞迪斯,惟其後發生死亡結果者,係莪菲麗亞之父普隆涅斯。哈姆雷特明知將劍刺向簾幕後的人,會發生死亡的結果,卻仍然為之,結果使心愛的莪菲麗亞之父死於其手,也不違背當時殺人的本意,所以有殺人的間接故意,乃故意殺人,若辯為「錯殺」似乎過於牽強。哈姆雷特的殺人行為與普隆涅斯的死亡間具有因果關係,且不具阻卻違法事由,故應以刑法276條過失殺人罪論之。

  複觀之「英國國王錯殺丹麥王派來的信使」,與「克勞迪斯錯殺王」之行為亦同,二者兼具有殺人故意,英國國王與克勞迪斯明知所實施的行為,會造成死亡的結果,仍執意行之,雖發生「死亡者非殺人當時之本意」,即「死亡者非欲殺之人」,但仍然發生了死亡的結果,且對於該死亡之結果明知會發生,仍令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其本意。準此,英國國王與克勞迪斯於主觀上具有故意,且行為人之行為與結果發生間具有因果關係,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故仍應以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相繩。

  職是之故,哈姆雷特雖編撰於17世紀初期,但於結構之編撰上愖是慎密,可自三段復仇故事、三組情感糾葛與四組錯殺行為觀之自明,卻藉由中世紀丹麥宮廷為背景,以描繪文藝復興晚期英國與歐洲社會的真實寫照。縱然劇中哈姆雷特也藉由裝瘋賣假之「詐騙行為」行復仇之實。然現行刑法仍會考量第19條「行為人於行為時是否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或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或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審酌,輔以司法精神鑑定與醫學知識及其背後之身家背景、所在環境、學歷經歷等作為審酌量刑之依據。

  準此,僅管哈姆雷特的遭遇導引了一連串事件的發生,令人鼻酸。雖其情可憫,但仍為現行法所不容,故哈姆雷特所犯罪刑亦其罪當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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