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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當然不是藝術:不該提名太陽花運動的理由

Author: 第十屆台新藝術獎觀察委員 陳宏星, 2015年03月18日 10時49分

評論的展演: 太陽花運動

這當然不是藝術:不該提名太陽花運動的理由

第十屆台新藝術獎觀察委員 陳宏星

 

        就在太陽花運動的英雄們被台北地檢署起訴的前後,張小虹教授在台新銀行文化藝術基金會網站分別發表了兩篇文章:〈這不是藝術:提名太陽花運動的理由〉(2015.1.31發表,之後在2015.3.8又重新修訂一次)[1]與〈椅子山如何成為藝術〉(2015.2.25發表,之後在2015.3.8又重新修訂一次)[2]。拜讀後極其強烈的荒謬感卻油然而生。荒謬的是,國內兩個體制分別對同一事件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斷。司法體制認為,林飛帆、陳為廷、黃國昌在內的119人違反了《集會遊行法》、並犯了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等罪名;而藝術體制裡享有盛名的台新獎卻把「太陽花運動」提名為2014年第一季的最佳藝術表現。前者是我們預期但不希望發生的結果,但後者是我們沒有預期卻發生的善果。在起訴與提名的對比下,太陽花運動游移在「犯罪」與「榮耀」之間,這就是它不確定又充滿矛盾的歷史定位嗎?

 

        兩個體制,兩種看法。仔細分析這荒謬感的產生,其實並不是來自雙方在詮釋上的不相容,而是在於對事實的認知與判斷過程。被起訴的對象有沒有進駐立法院?他們有沒有毀損公物?等等問題便是檢調單位要進行確認的事實,這其間須以許多的證據佐證(人證、物證、影像資料等),之後才進行起訴。被告在律師的陪同與辯護之下,經過一連串的答辯,最後交由法官們來判決其「行為事實」是否構成「犯罪事實」,也就是是否違法。被告不服判決的話還可以上訴,這就是司法體制對於犯罪事實確認的作業與流程。相對於司法體制,藝術體制則寬鬆許多,就台新獎的例子來說,只要確定藝術展演存在的事實,評審們便可依據其表現來決定是否提名為最佳藝術展演。此次之所以引起爭議,乃因為張小虹委員提名了太陽花運動。依照台新獎最新的辦法,一旦有一位委員提名,不用經過投票,作為第一季最佳藝術的事實便已成立。換言之,同一個「行為事實」,要確認是否為「犯罪事實」須經過嚴密的調查與辯論,但確認是否為「優秀的藝術事實」就可以獨斷且任意?這就是荒謬產生的起點。

 

        但荒謬感並不止於體制間運作程序之對比,它也在各自的體制裡發酵延續。當林飛帆等人被起訴之後,我們跟被告一樣,也覺得此事非常地荒謬,因為太陽花運動是為了阻止國會的亂象、拯救崩壞的民主才進駐立法院;真正亂搞、敗壞民主法治的是用30秒強行通過服貿法案的張慶忠,與想要把政治黑手伸進立法院的馬英九。太陽花運動是面對這失靈的民主、想要阻卻這犯罪行為而進行的公民抵抗。這群學子不是罪犯,而是英雄。他們的作為奪回了屬於我們人民的殿堂,喚醒了我們對於人民權力的意識,也開啟了法界與學界對於「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之間的討論與區分。例如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便於2014年4月12日辦理「公民不服從」(抵抗權)的啟動及界限座談會,解析太陽花學運學生進駐國會憲法位階的程序正當性及相關民事、刑事的法律效應。前大法官許玉秀便認為「太陽花學運適當的稱呼應該是『318公民啟蒙運動』,透過它可以創造抵抗權充分論述與實踐」。她還表示「公民不服從是消極抵抗,抵抗權就是積極抵抗。因此,這個案例應是有積極抵抗,基本上抵抗權是一種程序權,這種程序權是主張人民就是主人的權利,也就是人民宣示主權在民的權利,人民才是主人,從正當法律程序的角度來思考,就明白這個權利不用規定,它是與生俱來的。」[3]此外,李仁淼(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4]、陳志輝(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5]也特別針對美國獨立革命期於1776年頒布之的維吉尼亞權利法案(Virginia Bill of Rights)、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及德國基本法抵抗權之法理做分析比對與說明,讓太陽花運動在學術討論上也開花結果,也冀望法學界的討論終究可以消弭檢調起訴所帶來之荒謬感,同時在法庭上提供有利於被告的法理依據。

 

        我們在此的討論也想效法法學界,以積極辯論的方式,消除太陽花被台新提名為最佳藝術之荒謬感。當張小虹委員去年提名了太陽花運動,並在ARTalks「藝論紛紛」發表〈這不是太陽花,這是打倒藝術之藝術〉[6]一文之後,反對的聲浪就沒有間斷過。雖然已事隔快一年,而且2014台新獎的初選現已出爐[7],「太陽花運動」也不在入選名單之中,但當初提名所帶來的荒謬感並沒有因此消失無蹤或被淡忘。更甚者,隨著張委員最近兩篇文章的發表,更為強大的荒謬感重新籠罩於我們所認知的事實之上。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分析這荒謬產生的根本問題,期望在經過事理的分析之後,能消除這提名的鬧劇。

 

        就〈這不是藝術:提名太陽花運動的理由〉(以下簡稱〈這〉文)與〈椅子山如何成為藝術〉(以下簡稱〈椅〉文)所發表的時間點來看,張委員想要在台新獎年度初選投票之前,再一次也是最後一次地為自己的提名進行辯護。因此,相對於她先前所發表過的文章,〈這〉文是張委員經過深思熟慮後所建構的理論大作,也是她自己想要消弭這荒謬感所做的最後努力。在此文中,荒謬感來自於內在的一個矛盾:何以說太陽花運動不是藝術,卻可以被提名為最佳藝術呢?只要能把這內在矛盾給消除,荒謬感自然也就煙消雲散了。這也就是〈這〉文想要做的努力,而採用的辦法就是借助於理論。

 

        可惜的是,藝術界不像司法界,有法源依據可參考,可以依此來斷定「行為事實」是否構成「犯罪事實」。我們只有很模糊、各說各話的各種「美學」理論可以援引。〈這〉文此次引用了法國學界的兩位大師,傅柯(Michel Foucault)與洪席耶(Jacques Rancière),希望透過他們的理論,說明為什麼不是藝術的太陽花運動可以被提名為最佳藝術,且中間不會產生矛盾。眾所皆知,太陽花運動是一場民主運動,與藝術無關、但與政治有關的抗爭行動。如何使這場拯救民主於不義的運動被視為最佳的藝術行動呢?以下就是張小虹的策略與想像:「太陽花運動...的強力出現,正在於給出一個在既有『藝術參與政治』思考模式之『外』的可能,一個撤銷藝術與政治、美學與民主傳統疆界劃分的可能,亦即一個如何想像『藝術即政治』、『民主即美學』的可能。」如此便可以消弭「這不是藝術」與「提名太陽花為最佳藝術」之間的矛盾,因為兩者實為一體。

 

        但是在進入分析〈這〉文之前,首先要釐清的問題是:對於張小虹所想像的「藝術即政治」、「民主即美學」裡的「即」(is) 到底是什麼意義?是所謂的「種與屬」的關係嗎?例如「繪畫即藝術」?答案應該不是,因為如果是種屬關係的話,那情況沒有辦法完全對稱(因為有些藝術不是繪畫),且藝術與政治也互不隸屬。為了讓太陽花這政治民主運動能被視為藝術,「即」字只能是描述「同一性」的關係,因為只有同一性的關係才是完全對稱的:如果「藝術即政治」的話,那麼「政治即藝術」;如果「民主即美學」的話,那麼「美學即民主」。張小虹必須在論述中達成這同一性的建立,使得不只「藝術即政治」,最重要的是達成「政治即藝術」,如此太陽花運動才能被視為是藝術,進而被提名台新獎而不會產生矛盾。只是,這原本壁壘分明的不同領域,如何能透過理論被穿透呢?

 

        在仔細閱讀過〈這〉文的長篇大論之後,可以馬上剔除的是有關傅柯理論的引用,因為那部份只是為了與〈這〉文的標題〈這不是藝術〉做引言與呼應,才引述傅柯對於超現實主義畫家馬格利特的作品 《影像的叛逆》(這不是一只煙斗)(《La trahison des images》(Ceci n'est pas une pipe))所做的分析,對於上述藝術與政治的同一性確立沒有任何的理論效力。〈這〉文真正的論述重心是放在洪席耶身上,想藉由其美學論點來達成最終的目的,所以需要被認真閱讀的是這一部份的論述。

 

      為此,張小虹整理並陳述了洪席耶對於西方藝術發展的解讀,一共分為三大制域(regime):1. 「影像倫理制域」(an ethical regime of images),2. 「藝術再現制域」(a representational regime of arts),及3. 「藝術美學制域」(an aesthetic regime of art)。其中跟〈這〉文最有關聯性的是「藝術美學制域」,張小虹想要保有太陽花作為政治之民主運動,同時又想把它視為是藝術的企圖,就完全依賴這第三部份的論述,以進行對我們既定概念之翻轉。但坦白說,在閱讀過〈這〉文對洪席耶理論的整理與詮釋之後,我發覺那跟我閱讀這位大師法文原作[8]之印象記憶落差甚大。為了不要在此陷入無止盡的詮釋爭辯,只單純就學術的基本原則做觀察,〈這〉文實犯下了許多研究方法上的謬誤。

 

        從最不嚴重的誤植與翻譯問題說起:與〈這〉文關係最為密切的概念,張小虹把它譯為「藝術美學制域」(an aesthetic regime of art)。但不論在法文原文或英譯版中,art一詞始終為複數arts,「Le régime esthétique des arts」(法文)[9]或「The aesthetic regime of arts」(英文)[10] (英譯版The Politics of Aesthetics有免費的pdf檔可供網友參考閱讀[11])。中文名詞的翻譯建議譯成「藝術之美學制域」,多加個「之」字,因為是有關「藝術」本身的制域,如此較為清晰也較為正確,同時也不會把藝術與美學搞混在一起。

 

      接下來是比較嚴重的學術問題:從「藝術之美學制域」概念本身就可知道,洪席耶所談論的是有關藝術的發展,是發生在藝術領域的變革。而事實也是如此,洪席耶提出的這三大制域(「影像之倫理制域」、「藝術之再現制域」與「藝術之美學制域」),最主要想回答與說明的是有關「現代性」、「前衛」與「後現代性」這三個充滿歧義之概念,所以才把藝術之發展重新分類成這三個制域,以釐清前三者之內涵[12]。因此他所舉的例子要不就是藝術之例(詩人馬拉美之詩作、超現實主義等),不然就是哲學家之例(康德、席勒等),並沒有要討論視政治行動為藝術之可能[13]。所以張小虹斷章取義,挪用了洪席耶的理論來論述洪席耶沒說之事。

 

      決定性的關鍵,但同時也是致命的關鍵,在於〈這〉文想要把它預設的推論完成,想要把「藝術即政治」/「政治即藝術」之同一性的「即」(is)做為最終結論,最後卻犯下了無可原諒的學術謬誤。假設我們都接受張小虹所言,也就是藝術之美學制域「乃是以最為基進的方式,質疑藝術之為藝術的理念、本質、物質-形式預設,讓藝術之『內』的分類模糊不清,也讓藝術之『外』的差異模擬兩可。」但即使模糊不清、模稜兩可,這藝術之「內」與「外」也還未真正統合為一。因此,張小虹搬出了洪席耶之言,為「藝術之美學制域」這未完成的推論加入最後一項關鍵性前提。她說:

 

對洪席耶而言,「美學」並非指向美或崇高,也不只限於藝術單一領域,「美學」的最終指涉乃「民主」,或換而言之,「民主」的最終核心乃「美學」︰「美學制域完全等同於民主制域」。

 

「美學制域完全等同於民主制域」......首先我們當然覺得這說法很奇怪,為何美學制域會與民主制域同一?此外,對於張小虹而言,這項前提也無法導向「政治即藝術」這樣的結論,除非洪席耶把美學與藝術視為同一,讓「藝術即美學」/「美學即藝術」,不然光是建立美學與民主之同一性對於推論還是無效的。但問題是我不記得洪席耶有過這樣的說法。根據張小虹引述的出處(Rancière, The Politics of Aesthetic 14),查證了英文版及法文原文之後,發現事實根本不是如此。洪席耶從來沒說過「美學制域完全等同於民主制域」,他真正說的是:「這政治之美學制域完全等同於民主制域」(This aesthetic regime of politics is strictly identical with the regime of democracy),其實在原本文脈中所談的是有關柏拉圖對於戲劇與書寫的觀點與看法,與政治的某種制域之滲透。所以其整段文字為「This aesthetic regime of politics is strictly identical with the regime of democracy, the regime based on the assembly of artisans, inviolable written laws, and the theatre as institution.」[14]有趣的是,如果對應於原文所述,那麼所指涉的會是三大制域的第一制域,也就是柏拉圖時期的「影像之倫理制域」,跟張小虹所要挪用的第三制域「藝術之美學制域」無關。總之,〈這〉文不但斷章取義,還篡改文本,把起頭的「這政治之...」幾個字刪除,任意拼湊洪席耶之理論,誤導讀者,實為學術研究之大過。如此對原文理論的剪接拼貼,不只是荒謬了,而是荒唐!

 

        面對這種荒唐的理論式藝評,除了仔細參照原理論之外,其實還有更為簡單的方法來應對。我們不需要努力分析其論點之矛盾與謬誤,只需用常識與事實來面對即可。我們可以自問:即使張小虹所引述的洪席耶觀點全為真,我們為何要讓某個西方美學理論來改變我們對事實的看法?而且,要我們把太陽花運動視為藝術到底為藝術帶來了什麼?是因為它所給予的「觸受強度」太強了,所以要把它拿來跟藝術對比,顯現出藝術遜多了是嗎?〈椅〉文所表現的就是這種心態:在立法院所堆疊出的「椅子山」作為「爆破裝置藝術的裝置」,意思就是那比當代藝術裝置強多了、比當代藝術更為基進、當代藝術太弱了之類。但其實讀完〈椅〉文之後,那路障原本令我們感動的因素完全消失了。椅子山之所以動人,不是因為張小虹所說的那一套高調又抽象的理論,也非因為它是「爆破裝置藝術的裝置」,而是我們知道它真正代表的意義:人民想奪回屬於我們人民的殿堂,想把行政之惡力阻隔在門外之作為。這是人民對抗無能失效政府之舉動;這義舉才是作為路障的椅子山之所以動人之處。

     

        但張小虹之舉也是可以被理解的。她只能訴諸非常高調與抽象的美學論述,並完全忽略太陽花運動原始明確的目標與目的,不然的話沒有辦法把它提名為最佳藝術代表。只是這忽視原始脈絡之作法,是張小虹一再斷章取義之過。不論是切斷事實之脈絡,還是切斷理論之脈絡,〈這〉文透過美學的外衣所精心建構的只是荒謬。事實勝於雄辯。如果理論只剩下迷惑、詭辯與教唆之功能的話,那我們還是回到事實本身就好。

 

        我唯一認同張小虹的看法在於,我同意太陽花運動給予了極大的「觸受強度」,且當代藝術沒法給予這麼樣壯美的感動、沒有辦法毫無私心地把大家凝聚在一起、沒有辦法冒著被告的風險來改變國家的前途、沒有辦法...。但就是因為太陽花運動不是藝術,所以它才有辦法做到這些事。就因為不是藝術,所以才這麼感人!我們不需要因為太陽花帶來這麼多的「觸受強度」就硬要把它視為藝術,不然最後所分享的「觸受強度」就只會是無盡的荒謬感。

 

        回到兩個體制的對比:事實是,如果林飛帆等人最後還是被判有罪,即使大家都不願意見到,那也是在合理範圍之內的事實。但台新獎的提名是我們無法理解與接受的「事實」,它只成立於台新獎內部,但完全不在我們認為的合理範圍之內。所以在「318公民啟蒙運動」剛滿一周年的今天,懇請台新獎取消這次提名的資格,因為這才是真正符合並尊重歷史事實的作為。

 

 

[1] 請見http://talks.taishinart.org.tw/juries/chh/2015013102

[2] 請見http://talks.taishinart.org.tw/juries/chh/2015022503

[3] http://wenews.nownews.com/news/78/news_78326.htm

[4]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404/373372/

[5] http://www.monsoon.org.tw/detail.php?id=127。http://www.monsoon.org.tw/detail.php?id=128及http://www.monsoon.org.tw/detail.php?id=131

[6] http://talks.taishinart.org.tw/juries/chh/2014041101

[7] http://talks.taishinart.org.tw/award/bulletin/2015031202

[8] Jacques Rancière, Le partage du sensible : esthétique et politique, édition La Fabrique, Paris, 2000.

[9] 同上,頁31-33。

[10] Jacques Rancière, The politics of Aesthetics :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Sensible, translated by Gabriel Rockhill, Continuum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Group, London and NY, 2004, 頁22-24。

[11] https://selforganizedseminar.files.wordpress.com/2012/10/rancic3a8re-jacques-politics-aesthetics-distribution-sensible-new-scan.pdf

[12] 同註6,頁26及33-45。或英譯版的頁20及24-30。

[13]事實是張小虹在文中所引述之例也是藝術之例,也就是福婁拜的文學作品《包法利夫人》,而非法國68學運或其他的政治活動,說明藝術與政治的同一關係還未就此達成。

[14] 同註11,頁14。法文版為頁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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